勞保局答覆:


一、承詢請領生育給付相關規定乙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及第76條之1規定,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之生育補助費30日。至男性被保險人之不具勞保身分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原可請領分娩費部分,於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施行後,改由健保局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本局不再給付。是 台端因配偶分娩原可請領之分娩費部分,及 台端配偶若不具勞保被保險人身分由台端提出申請之生育補助費部分,依照上開規定,均不得請領。

二、至 台端之配偶若實際有從事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且符合上述規定,得於分娩當日起2年內由台端配偶請領生育補助費30日。申請時應由台端配偶所屬投保單位檢具生育給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明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送局憑辦。又申請表格可洽本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縣市地方辦事處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bli.gov.tw/)/便民服務/書表索取及範例/勞保業務/給付業務的選項下載使用。

勞農保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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