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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血管-Port-A是為需要長期及重覆輸注藥物的患者,所設計的一種植人體的矽質導管,在無感染阻塞的情形下可長期留置,以避免患者因重覆做靜脈穿刺所造成的感染或不適。由外表看,約十元硬幣大小之凸起,並不影響個人的日常生活、休閒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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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計算概況
醫療費=
@ 掛號費 +
@ 健保不給付之自費項目 +
@ 10%部分負擔 +
(以上三項是需自行負擔的醫療費)

@ 90%健保給付之醫療費.
(此項為健保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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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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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補領健保 IC 卡時,請填寫「請領健保 IC 卡申請表」(背面應黏 貼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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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二十週〈一四○日〉,小於三十七週〈二五九日〉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五○○公克,少於二五○○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七九號函釋規定。
3.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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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辭典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所編錄,檢索系統核心為 Csmart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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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明定,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勤獎金自應照發。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87e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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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答覆:


一、承詢請領生育給付相關規定乙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及第76條之1規定,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之生育補助費30日。至男性被保險人之不具勞保身分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原可請領分娩費部分,於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施行後,改由健保局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本局不再給付。是 台端因配偶分娩原可請領之分娩費部分,及 台端配偶若不具勞保被保險人身分由台端提出申請之生育補助費部分,依照上開規定,均不得請領。

二、至 台端之配偶若實際有從事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且符合上述規定,得於分娩當日起2年內由台端配偶請領生育補助費30日。申請時應由台端配偶所屬投保單位檢具生育給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明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送局憑辦。又申請表格可洽本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縣市地方辦事處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bli.gov.tw/)/便民服務/書表索取及範例/勞保業務/給付業務的選項下載使用。

勞農保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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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產假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台(88)勞動三字第○○○二四六號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二、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80)勞動一字第三二三號函有關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之函釋併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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