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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產假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台(88)勞動三字第○○○二四六號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二、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80)勞動一字第三二三號函有關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之函釋併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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